2008年1月25日召开第二届
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评选会
semicon china 20周年长期合作伙伴奖
王荫桐理事长(左3)代表协会领取长期合作伙伴奖
王荫桐理事长(右2)代表协会领取长期合作伙伴奖
协会会员积极参加semicon china 2008
协会展区展出的光伏设备是semicon china 2008的新亮点
新设备在semicon china 2008受到观众的关注
45所在semicon china 2008与美国STRASBAUGH公司CMP项目合作签字
《国际最新SMT组装中的创新返工技术和工艺研讨会》会场
4月9日-10日在上海召开《国际最新SMT组装中的创新返工技术和工艺研讨会》
6月20-21日在深圳举办SMT研讨会
7月15-17日组团赴美参观semicon_west_2008
第72届中国电子展
参展通知及协会展区申请表
展位图
中国电子封装和组装技术交流会(11月4日-5日)邀请函和会议日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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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网
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中国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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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备案:京ICP备07024222号
 
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 CHINA ELECTRONIC PRODUCTION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 CEPE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国从事电子专用设备科研、生产、经营的企业、公司、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行业组织。会员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经民政部批准依法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下为加速发展中国电子工业,充分发挥电子专用设备行业作为电子工业技术装备部的作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社会道德风尚,为维护本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信息产业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石景山路 23 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在政府和企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专用设备工业进行行业管理,帮助会员单位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促进企事业的横向联系,增强其活力。
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及信息产业发展总要求,提出发展本行业的方针、战略、工业布局、价格、税收、进出口等各项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的建议。协助政府制定本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协调;
(二)组织行业内企事业间的经营、技术和对外合作及产销衔接等活动,协调企事业间横向联系中的各种问题;
(三)组织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协助会员单位加强经营管理,组织会员单位进行项目投标、产品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有关展览会、展销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会员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组织研究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以及预测相关技术、产品的发展趋势。征求和反映用户意见,收集和发布市场需求信息,提出新品开发和产品改进的意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家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工作;
(五)开展各种技术管理活动,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新产品鉴定、科研成果评审、行业标准制定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推动本行业的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同有关兄弟行业的联系,开展技术交流和市场开拓,开展本行业国际交往工作,组织本行业与国外同行业间经济、技术交流和互访活动;
(八)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间在开展各种活动中发生的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出版协会刊物,交流本行业经济、技术发展动态和各种经验;
(十)承办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有关团体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本协会业务活动地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有关业务活动;
(十二)收集汇总行业主要经济指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凡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要求参加协会,需先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表,填写好盖章后,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出具上级部门证明)一并交办公室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二) 办公室审查后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办公室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向协会反映问题,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权向协会请求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 制定行规行约。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协会的财务实行监督和审查;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会(正、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长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系列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 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主管部门拨款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经费开支包括:
(一) 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及福利;
(二) 协会业务活动的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各种会议费;
(三) 协会邀请国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讲课、审查资料开支;
(四) 协会开展业务所需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办公室内设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在秘书长领导下管理经费的收支。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会计人员进行按月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信息产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 2004 年 10 月 27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