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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ELECTRONIC PRODUCTION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EP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中国从事电子专用设备科研生产经营的企业公司、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企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完善电子专用设备工业管理,促进企事业的横向联系,增强其活力,为加速发展中国电子工业,维护本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路23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及信息产业发展总要求,提出发展本行业的方针、战略、工业布局、价格、税收、进出口等各项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的建议。协助政府制定本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协调;
(二) 组织行业内企事业间的经营、技术和对外合作及产销衔接等活动,协调企事业间横向联系中的各种问题;
(三) 组织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协助会员单位加强经营管理,组织会员单位进行项目投标、产品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有关展览会、展销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会员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 组织研究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以及预测相关技术、产品的发展趋势。征求和反映用户意见,收集和发布市场需求信息,提出新品开发和产品改进的意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家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工作;
(五) 开展各种技术管理活动,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新产品鉴定、科研成果评审、行业标准制定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推动本行业的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 开展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
(七) 加强同有关兄弟行业的联系,开展技术交流和市场开拓,开展本行业国际交往工作,组织本行业与国外同行业间经济、技术交流和互访活动;
(八) 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间在开展各种活动中发生的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 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协会刊物,交流本行业经济、技术发展动态和各种经验;
(十) 承办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有关团体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收集汇总行业主要经济指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权向协会请求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团体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行规行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系列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职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8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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