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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是由在中国从事电子专用设备科研生产经营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政府和企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完善电子专用设备工业管理,促进企事业的横向联系,增强其活力,为加速发展中国电子专用设备,维护本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四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团体的网址:www.cepe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及信息产业发展总要求,提出发展本行业的方针、战略、工业布局、价格、税收、进出口等各项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的建议;协助政府制定本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协调;
(二)组织行业内企事业间的经营、技术和对外合作及产销衔接等活动,协调企事业间横向联系中的各种问题;
(三)组织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协助会员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有关展览会、展销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会员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组织研究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以及预测相关技术、产品的发展趋势;征求和反映用户意见,收集和发布市场需求信息,提出新品开发和产品改进的意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家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工作;
(五)开展各种技术管理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行业标准制定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推动本行业的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同有关兄弟行业的联系,开展技术交流和市场开拓,开展本行业国际交往工作,组织本行业与国外同行业间经济、技术交流和互访活动;
(八)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间在开展各种活动中发生的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协会刊物,交流本行业经济、技术发展动态和各种经验;
(十)承办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有关团体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收集汇总行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 ;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团体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五)有权向协会请求提供帮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处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制定行规行约;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5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团体内部的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10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 五十六 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4日第9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