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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2023年6月8日试行)

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2023年6月8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推动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标准为团体标准,是协会为满足市场、行业发展和创新需要,协同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协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市场主导、政府引领、创新驱动、协调推进;

——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

——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第五条协会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双编号。协会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板式,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协会标准由协会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本协会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协会各会员单位、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均可申请参加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协会标准代号为“CEPEA”。

第八条 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CEPEA) 、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T/CEPEA XXXX—YYYY

   T     团体标准代号

   CEPEA   协会团标缩写

XXXX   标准顺序

YYYY   年代号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示例:T/CEPEA XXXX—YYYY/ISO XXXX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协会成立“标准化办公室”,由协会领导牵头组成,负责协会标准化的工作决策、审核立项、批准发布,以及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等事务。

第十条协会成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协会标准的技术归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的阶段发展规划、年度标准立项计划;

(二)组织对本专业协会标准的技术审查、复审、报批;

(三)开展本专业协会标准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协会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废止等阶段。

第十二条 提案

协会标准的制定需由3家及以上共同使用标准的单位发起,并确定其中一家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或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标准各阶段材料的提交,进度的控制,与标委会、标准化办公室及其他单位沟通。

主要起草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须向标准化办公室提交《协会标准项目制修订申请表》(附件1),及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体现标准的整体架构及各章节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立项

标准化办公室对立项申请书、标准草案进行审核、汇总。经审核立项后,下达立项计划;未通过的项目,应由起草单位补充完善材料或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

标准一经立项,主要起草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发起单位组成起草工作组,确定起草工作计划,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研、起草工作进度等。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要求,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一)任务来源,工作简要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二)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三)主要试验验证情况;

(四)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情况;

(五)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

(六)标准名称与计划项目名称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七)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完成标准文稿的,主要起草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标准化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终止该项目。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

完成标准工作组草案后,起草单位应先征求有关行业专家、企业的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工作组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随同编制说明,一并提交到标准化办公室。

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征求协会会员单位、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相关专家等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征求意见、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会议征求意见等。

主要起草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在起草工作组间达成一致后形成《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对未采纳的意见应与提出单位沟通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应按照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一起,提交标准化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审查

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会或函审专家不得少于11人,且人数应为单数,标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达到批准计划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二)能够指导电子专用设备生产实际工作,促进电子专用设备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技术内容正确无误;

(五)编写格式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查时,应在会议前15天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相关附件等提交给参加审查的专家。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实记录审查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专家、会议议程、审查意见、投票情况、审查结论等,并附专家签字名单。

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日期截止前15天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协会标准专家函审单》(附件3)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专家填写审查意见及审查结论,标准化办公室进行汇总,填写《协会标准专家函审结论表》(附件4)。

审查专家应由标委会成员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专家不应是起草单位人员,人数不少于11人。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表决须达到2/3以上专家同意,审查结果方为通过。

审查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审查未通过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

第十七条 报批

主要起草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将相关报批材料提报给标准化办公室进行审批。报批材料份数及要求如下: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1

报批公文

1

2

协会标准申报单(附件5)

1

3

标准报批稿(含电子版)

2

4

标准编制说明

1

5

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1

6

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委员名单(函审则为协会标准专家函审单(附件3)和协会标准专家函审结论表(附件4))

1

7

标准名称变更报告(如有)

1

 

报批稿经审批后,协会在协会网站对外公示,公示的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如收到相关异议,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答复处理,必要时对报批稿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发布

报批稿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标准化办公室统一进行编号,由协会批准并发布标准公告,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涉及机密的技术标准,或尚未获得专利授权专有技术的技术标准不公开发布。

标准起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从立项日期起,至报批稿提交标准化办公室日期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标准项目可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标准项目逾期一年仍未完成报批的,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评价

第十九条协会的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应依据协会标准开展标准的解读、培训、咨询、评价、检测等活动。

第二十条 复审

协会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标委会及行业相关专家进行复审,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及个人参加。

复审应给出明确的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意见或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议,对需修订的标准给出修改意见,修订依据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废止

不再使用、包含明显过错或错误信息的协会标准,应由标委会决议是否予以废止。标委会会议2/3委员投票同意该标准作废时,标委会向标准化办公室报告,经标准化办公室审核批准该标准作废。

第二十二条如在实施中协会标准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或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协会可根据情况决定修改或撤销。

第五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标准编制工作中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自筹解决。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协会标准版权依法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标准如涉及现有专利或著作权时,应在立项时提出,并明确其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

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转化为协会标准。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写入协会标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相关组织依据协会标准开展的咨询、评价、检测等活动需通过协会批准。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据协会标准开展的咨询、评价、检测等活动需通过协会授权。

第二十七条标委会负责协会标准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涉及仲裁或诉讼的重要解释文件应报送标准化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协会标准正式颁布后,相关领域单位在生产执行协会标准时,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及名称。协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8日起施行,2022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予以废止。